個人運回國外使用車輛
Import used personal vehicl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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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運回國外使用車輛
個人進口國外自用小汽車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。
檢附下列文件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。
個人進口國外自用小汽車相關規定
- 進口報單
- 提單影本
- 發票
- 輸入許可證【離岸價格(FOB)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,得免證輸入】
- 委託報關之委託書
- 身分證或護照影本
- 進口汽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。電話:03-3982293
【各項稅捐計算範例詳見相關檔案 】
服務時間 : 8:30~17:00
查詢電話:業務一組分估二課進口分估二股 03-3834161 轉 221,223
服務中心:03-3834161 轉141,142,或03-3982747,或0800-311-005
相關檔案下載
資料來源轉載自: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